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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09.0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代开发票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办理代开手续。受理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附表一),并告知申请人持全部资料到主管税务所片管员处签批。

(二)调查审批

片管员对代开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如符合代开规定,应对代开发票种类、应纳各税税种、适用税率及税额进行核定;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还应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然后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然后由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片管员将所内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审批表的第三联和不需留存的资料交还申请人,其它需留存资料及审批表的第一联交由代开发票窗口保管。

对于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除按上款要求报批外,还需附报收款方的所有资料及复印件。

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或按税法规定应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后,由税政管理科审核,报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后,代开发票。

(三)开具发票

申请人持已签批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税款征收窗口缴纳税款,然后持《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证明到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后,将需留存的全部资料附于发票存根联之后。

二、代开发票填写规定

(一)代开发票窗口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有关内容,项目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二)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签章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三)代开发票上需加盖收款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基层局各征收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代开发票上收款方(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单位、承运人、销售或受托方、填发单位、复核人等相关内容)签字盖章部分需由“经办人”代为签章。代签方法按规定内容填写收款方内容,并在其后注明“某某人代签”字样。

三、常用发票代开发票方式和税款扣缴标准

(一)应税项目:房屋出租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房屋出租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用于经营)、3%(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

房产税税率12%(用于经营)、4%(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建筑物中部分房屋出租,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座建筑物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座建筑物占用土地所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地税个〔2000〕85号)和《印发关于调整执行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改革的通知》(沈地税函〔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二)应税项目:财产租赁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租赁业统一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产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地税个[2000]85号)和《印发关于调整执行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改革的通知》(沈地税函〔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三)应税项目:销售不动产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销售不动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8〕3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四)应税项目:转让无形资产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个〔1998〕3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包括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所载金额0.5‰贴花。

(五)应税项目:建筑业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建筑业统一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建筑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个[199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0.5‰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六)应税项目:交通运输业

1.代开发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辽宁省装卸搬运费用结算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195号)的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仅就货物运输合同征税,税率0.5‰。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

(七)应税项目:社会服务业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服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服务业(劳动报酬)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地税个[2000]5号)中《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1%;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1%;

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确定为应税合同的,按照对应税目确定适用税率。

(八)应税项目:其它营业税应税劳务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应税劳务统一发票》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税款扣缴标准:

视具体应税行为,由综合征管科、税政科共同研究决定,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纳税户在代开发票时,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

2.未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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