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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05]147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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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147号

全文有效

2005.07.1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对购买新车的,减除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得的30%,对购买旧车的,减除额要根据所购汽车已使用的年限适当降低减除比率,每一年降低减除比率不能低于3%。

        附件:

        1.公文正文

        2.国税函[200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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