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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工作。增值税的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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