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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新的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食品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制成品,执行17%的税率负担过重。为支持企业的生产,保证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经研究,对纳税人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酿造酱油和食用醋、三酱、酱腌菜、咸菜、调料(不包括味精)、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干、豆腐丝、豆腐泡、素鸡、腐竹、豆腐皮儿等列入"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对工业企业应用化学工艺生产或兑制的酱油和食用醋,及其他未列举的临界货物仍按原规定征税。

     三、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经营"农业产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文到前企业多缴税款,应按含税价格依农业产品适用税率进行换算,并在以后各征期自行抵扣。

     五、从199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农业初级产品"的有关抵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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