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2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我省固定业户临时到省内外市县进行经营活动的,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亦比照国税发[1995]87号文件一并执行。
二、对擅自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经主客税务机关批准,应取消自行开具、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改由税务机关代开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