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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5]19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落实新产品财税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5]19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落实新产品财税政策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落实新产品财税政策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按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好新产品财税政策。

     附件:辽宁省落实新产品财税政策会议纪要

     为更好地贯彻(94)财税字第88号文件《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1995年4月4日,省科委、省经委、省国税局和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就落实新产品先征税后退财税政策举行了联席会议。

      省科委主任周复元、副主任林延录,省经贸委副主任李英鹏,省国税局副局长王春甫,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人闫志峰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通报了我省历年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减免税有关情况;研究了我省今年新产品财政返还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会议上各部门领导求真务实,积极磋商,在用好、用足新产品财税政策促进我省科技发展和企业进步,达成共识。

     新产品先征后退财税政策,是新税制实施以后国家所采取的重大过渡性措施。如何落实好新产品财税政策,不仅关系着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以利新税制的巩固和完善,而且将会对今后我省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很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省始终致力于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新产品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发展,以科技带动经济,以产品更新换代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据统计:全省(不包括沈阳、大连)新产品减免税,1991年为7400万元,1992年为8300万元,新产品减免税作为国家实施科技优先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势必对今后我省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鉴于我省新产品先征后退金额大、影响大、情况复杂,为做好新产品先征后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杜绝企业骗取退税的行为,会议研究决定:

  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科委、经委负责组织和督促企业抓紧办理新产品退税申请;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新产品增值税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结缴入库;财政监督部门集中布置和做好新产品退税准备工作。

  二、财政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扎实做好企业新产品税款征退衔接工作,新产品返还实行征税证明制度。新产品征税证明是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财政监督部门凭此及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办理退税的有效凭证。

  三、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新产品征迟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沟通情况,以利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退税后的资金,企业主要用于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五、对列入《1992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减免税政策跨年度未执行完的企业,其新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待请示财政部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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