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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1995]4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发[1995]4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5]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何题通知如下:

  一、朝阳县造纸厂生产的发票水纹纸已停止生产,今后印制普通发票所需纸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供应。各市发票定点厂库存的加印黄色底纹的水纹纸使用完后,方可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供应的防伪专用纸。

  二、新版普通发票不再套印黄色底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暂不套印有色荧光油墨,何时套印另行通知。鉴于此,各市要严格限制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除将"×税(9×)第×版"改为"×国税(9×)第×版"外,仍按辽税发(199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供应的发票防伪专用纸由省局委托盖州市税务印刷厂代售。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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