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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字[1995]226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财税字[1995]22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5]226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防止出现少征多退问题,企业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缴税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纳税是否属实,并出具确认手续。

     2.具体办理退税的审批程序、手续及报表按省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辽财预字(94)384号《转发〈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办理。

     3.文中第五条 涉及对1993年已征税的新产品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处理,仍按上述程序和手续,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纳税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返还。

     4.为了避免集中返还给地方财政造成资金调度困难,各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办理退税时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尽量做到均衡退库。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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