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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传[1994]7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铁路多种经营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传[1994]7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铁路多种经营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4]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铁路多种经营单位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但由于铁路多种经营单位,有一定数量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由铁路运营、工附业单位按铁路内部管理制度,凭内部调拨单,采用调拨价格提供的,而铁路工附业征税规定近期刚刚明确,这部分调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索取的进货凭据为铁路内部调拨单,不能反映进项税额。鉴于这一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多种经营单位,从路内运营单位或工附业单位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一九九四年度可凭铁路内部调拨单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铁路多种经营单位一九九五年以后的征税问题,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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