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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1994]69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发放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发[1994]69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发放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了各市的发票监制章 ,并已开始下发。为了不影响各市印制普通发票,望各市务于12月15日前来省局领购新版发票监制章 (每枚5.5元)。为加强发票监制章 统一管理,各市领购新版监制章 时,必须同时上缴原省税务局下发的各种监制章 ,包括普通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 、税徽等(具体发放、回收情况见附件2),否则不予发放新版监制章 。各市接此通知后,旧版监制章 即刻停止使用,已用旧版监制章 印制的普通发票可接替使用到1995年12月末。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将不定期换版,望各市严格控制印制数量,以避免造成损失。"发票监制章 "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税务局国税发(91)111号《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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