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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发[1994]6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发[1994]63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通知企业,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否则,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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