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税一[1994]102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并考虑新老税制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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