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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一[1994]100号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辽税一[1994]10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税一[1994]100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动用年初存货的,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件的规定抵扣已征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必须正确计算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转人进项税额或抵扣已征税款。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通知企业执行,审批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四、各市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具体的审批制度,同时要对审批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审批情况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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