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辽税一[1994]97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省局辽税一[1994]92号文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 第6款所称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工业生产企业。
三、《通知》第四条 (一)所称县以下小水电,其范围包括县级小水电。
四、《通知》所列暂免税的产品或项目,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