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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一[1994]89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09-29 辽税一[1994]89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辽税一[1994]89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各地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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