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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一[1994]86号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税一[1994]8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发大连)、省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规定免税的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砂)和黄金,是指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即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冶炼厂的产品,可享受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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