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征税办法,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4号关于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产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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