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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流[1997]25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附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地税流[1997]25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附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7]252号              

全文失效

1997-10-1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的批复》精神,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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