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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16]5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6]5号                  

全文有效

2016-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精神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52X。

  四、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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