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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1]2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中受损纳税人有关税收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11]2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中受损纳税人有关税收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21号                        

全文有效

2011-2-1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中受损纳税人适用税收减免政策的请示》(沈地税发[2011]10号)收悉。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在火灾中受损的纳税人给予税收支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由于火灾事故受损的纳税人自火灾发生次月至恢复正常经营次月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回购火灾事故中受损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回购过程中应纳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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