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35号
全文有效
2002-3-2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01]5号)中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2]3号)执行。
因此,对个人贷款购买住房,工资中用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的部分,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不得从个人所得税计征基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