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4-12-9
为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具体事项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15年1月1日前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2014年12月15日开始发售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纳税人在领购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时,除携带正常手续外,还须携带全部未使用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审批时,同时对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发票进行验旧并缴销。纳税人在领购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后即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