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辽宁  >  沈地税函[2015]77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基准地价征收土地契税后发生的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77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基准地价征收土地契税后发生的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沈地税函[2015]77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基准地价征收土地契税后发生的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77号                  

全文有效

2015-6-1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基准地价征收土地契税后发生的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土地契税征收采用的方法一直为土地出让金及补偿合计与基准地价孰高,同时对发生的配套费均需缴纳契税的原则,因此,同意你局建议,对沈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配套费征收契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