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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发[2013]3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辽人社发[2013]3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32号                                            

全文有效

2013-10-9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犷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二、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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