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辽宁  >  辽地税函[2012]10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10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12]108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108号                                      

全文有效

2012.5.2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社保费征缴工作,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后,申请代开发票,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代开劳务费发票应提供如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2.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用工人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工人员劳动报酬支付明细表;

6.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外省来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如不能如实提供其在机构所在地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证明的,由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