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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0]24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10]24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0]242号                          

全文有效

2010.12.1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10]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于2008年11月进行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时形成资本公积17,730,796元,其性质为资本公积金—股本(资本)溢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将股票期权行权时产生的资本公积17,730,796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时,其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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