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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7]1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07]1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11号                    

全文有效

2007.1.16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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