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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函〔2010〕3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函〔2010〕3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函〔2010〕3号                  

全文有效

2010.1.27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按照省国税局要求,现将软件产品及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及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成本,分别申报即征即退产品的计税依据及退税额。未按上述规定核算或申报的,不予退税。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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