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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9]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09]7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7号              

全文有效

2009.3.31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房产行为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发[2008]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盘锦市新兴镇人民政府委托盘锦鼎新中天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承建新兴中学公寓楼,在合同规定的35年期限内该楼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对所建公寓楼的使用人实行收费,用以补偿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到期后,该公寓楼所有权无偿转给新兴镇人民政府,新兴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寓楼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天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分期收取的费用,属于销售不动产的预收款收入,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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