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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8〕28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83号

全文有效  

2009-01-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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