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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外[1999]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外[1999]4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辽地税外[1999]4号

全文有效

1999-01-06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对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作了明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属外国企业向我省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都应对其199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行为征收营业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其取得收入发生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的,亦应征收营业税。同时,省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外(1998]340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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