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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1995〕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09-29 辽地税发〔1995〕2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发〔1995〕20号

全文有效

1995.8.18

各市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厅、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辽地税发〔1995〕17号)中所指的建设部门,是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未单独成立房地产管理局的建委。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交易价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做好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土地增值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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