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8]第40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各市建委(城建局),各市财政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是城市建设事业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实际缴纳额附征的,在征管上受增值税、消费税的牵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征收工作出现被动局面和欠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6号《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大清欠力度,扭转征收工作中的被动局面,确保完成全省1998年城建税收入计划,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紧城市维护建设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抓紧抓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要采取一切措施,想尽一切办法,坚决完成199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划指标。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辽地税行[1997]256号文件的要求,对欠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其当期应纳“三税”的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及时组织入库,以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地受益”原则的实现,保证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及时筹集到位。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清理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工作力度,同级建委(城建局)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搞好清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对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地税行[1998]9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缴情况普查工作,并积极与同级建委(城建局)沟通情况。
五、为了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征收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积极性,市、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1998年实际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超过上年的部门按2%的比例提取专项征收经费;对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清理入库额的4%提取专项征收经费。对全年实际入库额超上年和清欠的数额,以各级财政入库数为依据,在下年度2月份以前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转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建委(城建局)和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通知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