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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发[1998]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缓征收涉及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

09-29 沈政发[1998]15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缓征收涉及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政发[1998]1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改善城市建设投资环境,培育住宅建设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暂缓征收下列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38项收费:

  一、科技发展基金(市建委);

  二、高层防火设施费(市建委);

  三、新材料基金(市建委);

  四、小区配套保证金(市房产局);

  五、商品房注册登记费(市房产局);

  六、商品房面积审核费(市房产局);

  七、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费(市房产局);

  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本费(市房产局);

  九、房屋交接费(市房产局);

  十、小区管理用房费(按规划自建)(市房产局);

  十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市房产局);

  十二、拆迁直管公房租金(市房产局);

  十三、物业管理启动金(市房产局);

  十四、规划验收保证金(市房划土地局);

  十五、土地开发权批复费(市房划土地局);

  十六、小区红线内占道补偿费(市城建局);

  十七、占道费(市城建局);

  十八、电业收费用房(沈阳电业局);

  十九、一条龙服务管理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电表线路拆除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一、用电抵押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二、临时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三、公建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四、用电共建基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五、煤气开栓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六、煤气可行性研究咨询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七、煤气复压保证金(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八、临时用水抵押金(市自来水总公司);

  二十九、水表定针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水表检测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一、共用大线质监费(沈阳电视台);

  三十二、拆迁污染费(各区环卫局);

  三十三、百分之二教师住宅建设费(向个人销售的住宅部分暂缓征收)(市教委);

  三十四、商业网点建设费(暂缓征收)(市商委);

  三十五、安全维护费(市建工局);

  三十六、交通占道管理费(市公安局);

  三十七、防疫审查费(住宅部分)(市卫生局);

  三十八、水池防疫审查费(市卫生局)。

  有关单位和部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或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违者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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