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缓征收涉及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政发[1998]1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改善城市建设投资环境,培育住宅建设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暂缓征收下列涉及城市建设项目的38项收费:
一、科技发展基金(市建委);
二、高层防火设施费(市建委);
三、新材料基金(市建委);
四、小区配套保证金(市房产局);
五、商品房注册登记费(市房产局);
六、商品房面积审核费(市房产局);
七、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费(市房产局);
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本费(市房产局);
九、房屋交接费(市房产局);
十、小区管理用房费(按规划自建)(市房产局);
十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市房产局);
十二、拆迁直管公房租金(市房产局);
十三、物业管理启动金(市房产局);
十四、规划验收保证金(市房划土地局);
十五、土地开发权批复费(市房划土地局);
十六、小区红线内占道补偿费(市城建局);
十七、占道费(市城建局);
十八、电业收费用房(沈阳电业局);
十九、一条龙服务管理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电表线路拆除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一、用电抵押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二、临时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三、公建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四、用电共建基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五、煤气开栓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六、煤气可行性研究咨询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七、煤气复压保证金(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八、临时用水抵押金(市自来水总公司);
二十九、水表定针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水表检测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一、共用大线质监费(沈阳电视台);
三十二、拆迁污染费(各区环卫局);
三十三、百分之二教师住宅建设费(向个人销售的住宅部分暂缓征收)(市教委);
三十四、商业网点建设费(暂缓征收)(市商委);
三十五、安全维护费(市建工局);
三十六、交通占道管理费(市公安局);
三十七、防疫审查费(住宅部分)(市卫生局);
三十八、水池防疫审查费(市卫生局)。
有关单位和部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或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违者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