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15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体改委、市商委、市经贸委、市物资局《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沈物发[1998]第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1996]40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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