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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凡我市境内的房产权利人(含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印花税,每证5元。如发现未贴花完税的,按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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