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沈财预[2005]56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9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预[2005]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便于政策执行,现将我市转制科研机构名单随文公布(详见附件)。名单中2001年以后转制且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不再审批。
二、已经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构享受延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方案;
2.编委部门的撤编文件;
3.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4.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税务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四、各基层局应按照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检查及备案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附件:市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