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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5]371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发[2005]371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7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99号)文件精神,按照“最大化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实效为工作方针,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次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从2005年9月1日起,对市局保留的十七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局。内容如下:

  1.下岗再就业减免税(9项);

  2.扶持城镇退役士兵减免税(5项);

  3.安置随军家属减免税(1项);

  4.信息业、技术服务业(1项);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税(1项);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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