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7]35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区国税系统委托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治区国税局曾与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分行联合以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文件明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局一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行内蒙分行《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征收机关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除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外,另以盟市为核算单位,按手续费提取总额2%的比例上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用于代征、代扣税款有关建章 建制及国库人员培训。
四、在接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通知》前应提而未提的手续费,要按《通知》规定补提。各盟市国税局提取的手续费,按本《通知》第三条 规定比例上交。
五、上交手续费每季终了后20日内汇人农业银行呼市分行新城营业部,帐号:801019525,收款单位:内蒙国税局;并同时上报《代征、代扣手续费提支情况季报表》。各盟市要按比例如期上交。
六、上交手续费在预算外资金“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