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财税〔2022〕1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2〕1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22〕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2〕1号

全文有效

2022.1.14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7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