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
青财综[2011]51号
全文有效
2011.10.9
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分局):
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范围(详见附件),认真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积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沟通反馈机制和统计制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按通知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应按照市政府令第197号、199号及青政办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