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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五[1998]13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稽查案件查结后监督被查人调整账务的通知

09-29 青地税五[1998]1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稽查案件查结后监督被查人调整账务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8]1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反映,在当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许多企业在补缴税款后不作账务调整,造成前补后抵或是将补缴的税款作为已缴纳税款来减少当期的应缴税款。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反映出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查出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的利润应调整亏损额,而企业未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造成以后年度应弥补的亏损额不实,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为巩固稽查成果,堵塞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查人实施查后监督调账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人员查结案件后,在制作《稽查报告》时,应提出拟调整的账务处理意见。

  二、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应增加此项内容,待《审理报告》报批后,制作《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样式附后)转执行部门。

  三、执行人员负责将《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送达被查人,并监督其执行。

  四、《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为三联式,分存根联、送达联、回执联。被查人收到后,应按照“送达联”的要求调整有关账务,并将调账情况填写在“回执联”上,五日内送回执行稽查任务的税务机关。

  五、“回执联”应存入稽查档案。

  六、被查人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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