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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行[2018]27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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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行[2018]27号

全文有效

2018.8.22

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政策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行为,妥善解决中短途出差交通费用问题,现对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出差,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单独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二、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到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80元;到平度市、莱西市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130元。

  三、在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经批准住宿出差时间超过一天的,从第二天起,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40元。

  四、各单位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控制人数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规模。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市内出差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出行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等文件材料,填写出行审批单,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单内容应包括:出行事由、人数、时间、出行方式等。

  六、市内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行审批单和相关书面材料,实行“一事一报销”。

  七、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对未经报批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要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次数报销包干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报销情况,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修订本区(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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