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青财税〔2020〕9号
全文有效
2020.4.8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 第6 号)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 年9 月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现将青岛市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