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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20〕2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

09-29 青财税〔2020〕2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20〕2号

全文有效

2020.2.5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集中梳理了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在法定权限内提出部分减免政策。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相关资格认定按照我市现行认定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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