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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19]4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19]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9]4号

全文有效

2019.2.12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部署,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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