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18〕17号
全文有效
2018.5.3
各区(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残联,青岛供电公司: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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