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8〕8号
全文有效
2018.5.8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 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