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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16]24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16]2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青财税[2016]24号

全文有效

2016.12.1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律师协会等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由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按《通知》规定进行复核。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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