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2008〕58号
全文有效
2008.9.22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